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制定了将港口设施保安费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收费、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等措施,将有助于降低货主企业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
1、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
2、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分类定向降低18个沿海港口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标准。调整引航(移泊)费计费结构,分类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具体如下:
(一)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600017)、锦州港(600190),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
(二)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601000)、青岛港(601298)、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
3、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
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4、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
督促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加强港口经营市场监管,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由资源型布局向沿海临港型布局转型,是中国钢铁产业正在经历的深刻变革。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已经兴建了辽宁省鲅鱼圈、河北曹妃甸、山东日照、广东湛江、广西防城港5个重要的沿海钢铁生产基地,加上原有的宝山钢铁基地,目前六大沿海钢铁生产基地均已投产,总的钢铁产能已近9000万吨,其中崛起的防城港钢铁基地粗钢产量已超2000万吨,而各个沿海钢铁基地的头部企业均为鞍钢、首钢京唐、宝钢等大型钢企,辐射市场遍及全国。同时,乐亭、盐城、南通、福州等沿海地区仍在建设一批大型钢铁项目。沿海钢铁基地的建设,占据优越的港口优势,并具有规模集聚效应,能够有效降低原材料和产成品物流成本,提高我国钢铁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交通运输部、发改委发布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并直接点名了十几家港口的费用减免,此举有助于降低货主企业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也有助于推动航运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