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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企用电破局仍在路上
钢铁企业属于国家规定的大工业用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用电量较大,电费支出高昂,有的企业每月外购电费支出上亿元。为降低电力成本,钢铁行业、电力行业企业积极沟通,在内、外两侧不断调整升级,并在外购电的同时,积极开辟了两条出路:一是自发电,二是直购电。为深入了解钢铁企业在用电方面的...

钢铁企业属于国家规定的大工业用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用电量较大,电费支出高昂,有的企业每月外购电费支出上亿元。为降低电力成本,钢铁行业、电力行业企业积极沟通,在内、外两侧不断调整升级,并在外购电的同时,积极开辟了两条出路:一是自发电,二是直购电。

为深入了解钢铁企业在用电方面的现状、面临的问题,《中国冶金报》记者于近日采访了多家钢铁企业。

外购电:优惠政策难享受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书记、执行会长何文波建议,将钢铁行业移出“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目录,同时不再将钢铁产品列入“两高一资”产品目录。呼声一出,引发广泛热议。

“两高一资”的“紧箍咒”为何必须去除?除因今日之钢铁早已转变为工艺进步、改头换面,是旧标准无法衡量的新时代钢铁产业之外,这一分类还“一刀切”地让钢铁企业发展面临诸多限制,且被排除在众多优惠政策之外。这其中,电价优惠就是一项。今年2月22日,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形势,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明确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所有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将这一优惠政策延长到了年底。这样的优惠政策却与钢铁行业“无缘”,因根据今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补充印发的《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属于六大高耗能行业之一,钢铁行业因此被排除在外。

与此同时,钢铁企业还会因其他因素增加用电成本。比如,以国家下调增值税税率为例,继2018年增值税税率下调1%后,2019年再次下调3%。这本应是钢铁等制造业的一大福音,然就用电成本而言,由于电价是含税价,税率下调后,钢铁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减少,反而导致生产成本增加。

对此,多家钢企有关负责人表示,因钢铁企业高昂的用电支出,加之近几年钢铁企业积极自我加压,投巨资上项目、建环保设施,全力推进超低排放,用电量也有所增长,因而非常希望能够享受电价优惠政策。不过,也有钢铁行业人士对疫情期间这一政策表示理解,他们认为,“疫情期间,国家扶持的重点是一些受疫情冲击非常严重的中小企业,大多数高耗能行业基本都是国有企业,不是扶持的重点,同时,中小企业也可能享受不到直购电交易。”

此外,在超低排放政策方面,近期河北、河南、山东等地出台的政策都有一个相似之处,即对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购电将采取差别化电价,并设立了具体的加价标准。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实施差别化电价本就是倒逼企业提高环保水平的措施之一。但同时,他们希望国家能够对高耗能行业合理区别对待,“因为在行业内部,有一些企业、一些产线已经是低能耗的,达到了行业平均水平以下甚至行业标杆,这样的企业理应享受用电优惠政策。”

自发电:遭遇“成长的烦恼”

我国钢铁企业自发电的历史比较久,一些老牌国有钢企从上个世纪就开始自发电,如马钢从1992年开始建自备电厂,昆钢于1999年投运第一台余热余能自发电机组。自发电即发即用,外购电成本大幅降低,降本增效效益可谓立竿见影,钢铁企业皆愿意尝试。同时,因自发电主要采用钢企内部生成的余热、余压、余气作为原料,实现了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的发展,环保效益得以增强。尤其在近几年逐渐严苛的环保压力下,自发电的优势愈发突出,为此,钢企都纷纷加大投入,升级自发电工艺,提升发电效率。

据了解,钢铁行业整体自发电率已达到50%左右,部分先进的钢企已经达到了80%以上。公开资料显示,首钢京唐自发电比例超80%,山钢日照约85%,阳春新钢铁达到85%以上,华菱湘钢约67%,包钢股份为58.72%。其发电技术、运行都已比较成熟,且投资成本回收得比较快。

不过,在调研过程中,《中国冶金报》记者发现,钢铁企业在自发电方面也面临着“成长的烦恼”。

一是自备电厂单机容量受限制。国家电力系统内部发电企业单机容量均在600兆瓦以上,目前1000兆瓦是主力机组,而自备电厂单机容量普遍较小,在60兆瓦~200兆瓦左右。据某钢企电厂负责人介绍,发电机组越小,效率越低,故而发电成本越高。其直言,“这是目前自备电厂运营最大的限制。”

二是上网电价与购电价落差大的问题。由于钢铁企业不能建有自身的蓄电设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企业自发电无法完全自行消纳时,就必须上电网。例如钢企在检维修的时候,耗电需求就较小,或者企业通过优化生产工艺、电网结构等,使用电量小于当初的规划建设用电,就会有自发电结余,从而面临上网的问题。“电网公司认为上网会影响电网平衡、安全,要求收费,但作为我们钢企来说,自己发的电再买回来的价格有点过高,也不合理,因而我们尽量避免自发电上网。”某钢企自备电厂负责人表示。

三是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费用较高。根据201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交叉补贴是指因商品定价造成的一部分用户对另外一部分用户的补贴。我国电价大致存在3类交叉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达地区用户对欠发达地区用户的补贴,高电压等级用户对低电压等级用户的补贴,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补贴。这两项费用,还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等的征收,让钢铁企业自备电厂承担了较高的成本。

2017年,为助推企业减负,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出台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办法。但因多种原因,这一政策在有些省份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例如,一些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掺烧煤气是否可认定为“三余”机组,致使当地企业尚未享受到减免政策。

此外,钢企自备电厂还面临部分补贴政策缺失的问题,例如环保电价补贴。据介绍,电力系统内的电厂进行脱硫脱硝改造、环保达标后,每度电会有相应的补贴(如安徽省是0.02元/度~0.03元/度),但同样进行了脱硫脱硝改造的自备电厂,由于基本自发自用,电量较少上网,导致无法享受这一补贴。

直购电:降用电成本的曙光

直购电,是钢企实现用电成本突围的另一大出口。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以来,钢铁企业纷纷试水直购电交易这一新模式。

所谓大用户直购电,是指电厂和终端购电大用户之间通过直接交易的形式协定购电量和购电价格,然后委托电网企业将协议电量由发电企业输配终端购电大用户,并另支付电网企业所承担的输配服务。这是对现有电力销售机制的一种改革尝试,能够有效降低钢铁等用电大户的购电成本。

其实,大用户直购电实行以来,一直在曲折中前进。这一概念于2002年国务院印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首次提出;2004年3月,原国家电监会、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全国多个省市开始进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但由于市场对这一政策存有较多争议,并且配套政策不完善,2007年,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并要求仍在以大用户直购电和协议用电名义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的四川、湖北等省,立即停止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行为。201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行政审批;同年7月,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放宽了参与直购电的大用户在电压等级上的标准。自此,我国多个省市重新启动了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

虽然过程曲折,但钢企依然紧抓机遇,纷纷开展直购电交易,成效显著。公开资料显示,辽宁省于2014年启动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本钢作为辽宁省的用电大户,于2015年开展直购电资格认定工作,2016年进行直购电交易1.8亿千瓦时,降低电费支出2340万元;2017年直购电交易总计30.33亿千瓦时,降低电费支出1.3亿元。云南省于2014年获批进行直购电试点,昆钢公司于2016年开始大工业直购电交易,2015年至今,市场化交易让昆钢节省了总计20多亿元的用电成本。

对于开展自发电的企业而言,直购电是自发电的一种补充形式。某钢企相关负责人认为,自发电和直购电均是以后用电的发展趋势,但因钢企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二次能源,为降低污染,他们更倾向于自发电来降低电力成本(一些煤气生产不足的小企业,只有炼钢、轧钢等工序的企业除外)。在自发电不足的情况下,通过直购电交易满足一部分剩余的用电量,有助于降低钢企生产运行成本。据了解,有些钢企自发电量或自发电+直购电电量可以基本覆盖企业90%以上的用电量。

不容忽视的是,直购电也面临多方阻碍。首先便是直购电会摊薄电网公司利润。某钢企负责人表示,开展直购电交易的小时数是不计入发电企业的发电小时数里的,这意味着发电企业可以发更多的电,但电网企业却可能因此受损。另外,部分地区也面临电力企业抱团涨价的问题。

钢铁行业已经在降低电力成本这条路上矢志探索了很长时间,未来,我们还将继续“上下而求索”,这既是企业降本增效、提高效益所需,也是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有效之举,还是产业链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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